Article 14

Repealed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合议组。听证合议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听证主持人;

(二)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听证合议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