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