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侵害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