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务:(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的;(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