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