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