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分别按照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解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