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