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