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