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气溶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