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共场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