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