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条已修改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