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