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