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