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