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