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