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