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