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