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库风景区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水库风景区的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与水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相结合。在水库风景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经依法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