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水库风景区的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与水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相结合。

在水库风景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经依法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