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库风景区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明确水库风景区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