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