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在水库集水区域内依法设立水库生态保护带,并将其范围向社会公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