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禁止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筑坝围田、拦水蓄水、开沟截流、设置取水口、埋设引水管道等行为。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