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符合依法批准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