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水库管理单位开发利用水库,应当遵守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和正常蓄供水,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开发利用项目、期限和收益分配等。水库管理单位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