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水库应当根据水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实际需要划定水功能区,水库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