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库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