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绿地、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以及相邻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涉及用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