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