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严格控制老城区发展规模、建设容量和建设高度。

设立或者调整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新建项目应当逐步向新区转移,相关产业按照类别向园区集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