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严格控制老城区发展规模、建设容量和建设高度。设立或者调整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新建项目应当逐步向新区转移,相关产业按照类别向园区集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