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已废止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展览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