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展览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