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