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