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等电梯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