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