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