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记录电梯故障情况、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