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外地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