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电梯日常维护业务分包、转包的,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