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电梯日常维护业务分包、转包的,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