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