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监控系统并联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