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监控系统并联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