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的;(二)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