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资质许可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