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电梯生产、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