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