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同处理相关事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