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