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安全技术评价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三人的专家评价组进行评价,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价,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价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重大维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新的评价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