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